
我们小区的业主大会把业主共同权益、共有资金等事项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的条款里面作出了约定(详见上传的附件)。鉴于这个条款的约定已经违法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请问该如何处理?是否需要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业主大会限期改正或者撤销这个约定?敬请指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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